无锡国际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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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简称无锡国际商会)是由无锡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地区性、综合性的商会组织。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WUXI,英文缩写为:CCOICWX。
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是365bet娱乐游戏_office365无法打开word_365bet备用服务器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365bet娱乐游戏_office365无法打开word_365bet备用服务器支会(简称365bet娱乐游戏_office365无法打开word_365bet备用服务器贸促会)。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为中国国际商会(CCOIC)的理事单位。
第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会址设在365bet娱乐游戏_office365无法打开word_365bet备用服务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商会及国际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依托365bet娱乐游戏_office365无法打开word_365bet备用服务器贸促会的资源优势,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交流、跨国采购及其它业务活动,为会员国际化经营提供专业咨询、法律顾问、纠纷调解、出具各种商事证明书、签发原产地证书和ATA单证册及代办使(领)馆认证等。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为会员单位培养经营业务和管理人才。
(六)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定期向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二个层面构成,具体条件为:
(一)拥护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外商和港、澳、台商在无锡地区的投资企业及其驻锡办事处、代表处或其他机构;
(三)近三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希望成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由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秘书处核准;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以证明会员身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会。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章程;
(二)维护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自觉缴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免缴会费,其它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相同。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办事机构为商会秘书处。
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会员分四级: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单位。各层级会员缴纳相应级别的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四)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六)决定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终止或解散事宜;
(七)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有效;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延期召开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在会员中根据会员意愿提名理事候选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用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终止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动议;
(七)决定其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有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人选担任,其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对理事人选作相应调整。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可因不再担任原职务而更换。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在新当选的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理事中提名候选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推举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二)届期内,决定吸纳新的理事;
(三)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审议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秘书处的编制方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
(六)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有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副会长候选单位,提交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商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在获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与秘书处研究制定商会年度预决算;
(三)主持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秘书处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商会的财务。秘书处定期检查商会的帐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商会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商会无锡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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